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編號:45**** 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規(guī)定,經審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條件,準予施工。特發(fā)此證。
建設單位 | 興安弘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工程名稱 | 彰泰學府7A、12號樓 |
建設地址 | 興安縣靈堅大道以南、體育館旁 |
建設規(guī)模 | 58447.77 m2 |
合同價格 | 8912.26萬元 |
勘察單位 | 廣西基礎勘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
設計單位 | 廣西藍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施工單位 | 廣西峻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監(jiān)理單位 | 桂林華泰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 |
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 | 利仕坤 |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 卿源 |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 梁青富 |
總監(jiān)理工程師 | 唐志斌 |
合同工期:****-****
備注:本證屬于分證,原證辦于****,原施工許可證號為****280131號
建設內容:7#樓建筑面積47535.38m2,地上33層;12號樓面積2430.01m2,地上3層;地下室建筑面積6482.38m2
注意事項:
- 本證放置施工現場,作為準予施工的憑證。
- 未經發(fā)證機關許可,本證的各項內容不得變更。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證進行查驗。
- 本證自發(fā)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應開工,逾期應辦理延期手續(xù),不辦理延期或延期次數、時間超過法定時間的,本證自行廢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按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 凡未取得本證擅自施工的屬違法建設,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工程規(guī)劃許可憑證:****074
辦證時間:****
發(fā)證機關:興安縣****
經辦:良孝
審核:無
發(fā)證日期:****
簽發(fā):邵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