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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興安縣弘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彰泰學府7#、12號樓

廣西桂林 全部類型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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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編號:45**** 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規(guī)定,經審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條件,準予施工。特發(fā)此證。

建設單位興安弘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工程名稱彰泰學府7A、12號樓
建設地址興安縣靈堅大道以南、體育館旁
建設規(guī)模58447.77 m2
合同價格8912.26萬元
勘察單位廣西基礎勘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設計單位廣西藍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廣西峻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監(jiān)理單位桂林華泰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
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利仕坤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卿源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梁青富
總監(jiān)理工程師唐志斌

合同工期:****-****

備注:本證屬于分證,原證辦于****,原施工許可證號為****280131號

建設內容:7#樓建筑面積47535.38m2,地上33層;12號樓面積2430.01m2,地上3層;地下室建筑面積6482.38m2

注意事項:

  1. 本證放置施工現場,作為準予施工的憑證。
  2. 未經發(fā)證機關許可,本證的各項內容不得變更。
  3.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證進行查驗。
  4. 本證自發(fā)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應開工,逾期應辦理延期手續(xù),不辦理延期或延期次數、時間超過法定時間的,本證自行廢止。
  5.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按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6.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7. 凡未取得本證擅自施工的屬違法建設,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工程規(guī)劃許可憑證:****074

辦證時間:****

發(fā)證機關:興安縣****

經辦:良孝

審核:無

發(fā)證日期:****

簽發(fā):邵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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