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美斯特凈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破產財產處置(建筑物、構筑物及土地使用權)(第四次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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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名稱 | 貴陽美斯特凈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破產財產處置(建筑物、構筑物及土地使用權)(第四次掛牌) | |||||||
標的類別 | 破產財產 | 掛牌底價 | ****.8 | |||||
掛牌起始日期 | **** | 掛牌截止日期 | **** | |||||
掛牌公告期 | 30日 | 發(fā)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點擊登錄查看 | ||||||
注冊地(住所)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注冊資本 | /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 | |||||||
資產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債權人會議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拍賣方案》的債權人會議通過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其他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根據管理人《變價方案》中同意項目在陽光產權交易所以評估價格公開掛牌轉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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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資產類型 | 建筑物 | |||||
權屬證明 | 詳見“資產評估報告” | |||||||
資產數量 | 3項 | |||||||
資產所在地 | 貴州省貴陽市****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 | □是 ◆否 | |||||||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資產類型 | 構筑物 | |||||
權屬證明 | 詳見“資產評估報告” | |||||||
資產數量 | 2項 | |||||||
資產所在地 | 貴州省貴陽市****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 | □是 ◆否 | |||||||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資產類型 | 土地使用權 | |||||
權屬證明 | 詳見“資產評估報告” | |||||||
資產數量 | 1項 | |||||||
資產所在地 | 貴州省貴陽市****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 | □是 ◆否 | |||||||
資產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貴州筑信聯誠房地產資產評估造價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7,615,242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標的系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25條第6項的職責,取得充分處置權,并承擔相應責任。 2.破產管理人將配合受讓申請方,為受讓申請方提供相應資產查閱,方便受讓申請方全面了解標的的具體情況。 3.受讓申請方根據自身需求可自行調查、了解、核實。未盡事宜,破產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受讓申請方應對標的的實際狀況以及瑕疵(含顯性、隱性瑕疵)等自行調查核實、承擔投資風險。受讓申請方請自行實地查勘,未查勘的視為對標的物及相關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 4.破產財產標的情況較為復雜,標的物僅以現狀轉讓為準,法院及破產管理人不承擔標的物的瑕疵保證責任。 5.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所產生的買賣雙方需承擔的全部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房屋轉讓手續(xù)費、轉移登記費、書證費等完成轉移登記的全部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 6.掛牌產生的相關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全款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資產轉讓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貴州陽光產權將暫扣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 |||||||
2.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合同》。 | ||||||||
3.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資產交割。 | ||||||||
4.資產轉讓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簽署《競價結果通知單》或陽光產權交易所向受讓方出具《成交通知書》后 5 個工作日內支付交易價款。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yè)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申請方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yè)管理層、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yè)債務人。)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30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 (聯行號:****)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2.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3.貴州**** 5.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作出暫扣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暫行保管,待資產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zhí)行程序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申請協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6.資產持有人應于貴州****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個自然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30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3 次。 |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自主報價的方式交易。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議交易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網絡競價加價幅度 | 50000元或50000元的整數倍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確認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 | ||||||||
1.本次資產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資產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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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聯系人:王經理 聯系電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