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本項目需交納交易保證金(詳見標的清單),需在信息披露期滿前繳到交易所賬戶。 2.為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杜絕非真實意向受讓,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通過資格確認且交納保證金,即視為對如下內(nèi)容予以認可:非因轉讓方原因,如意向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視為意向受讓方違約或惡意磋商,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讓方應交納的競價服務費后,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已交納的剩余保證金作為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模D讓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且有權取消意向受讓資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終受讓資格)。交易所扣除轉受讓雙方應交納的交易費用的計算標準為:按掛牌底價為基數(shù)計算。 (1)報名受讓同一標的的所有意向受讓方在競價過程中均不應價的; (2)提供虛假資料致使競價無效; (3)競價成交后被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讓方資格條件; (4)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未按時與交易所簽署成交確認文件,或故意拖延(超過約定時間10天)不與轉讓方簽署交易合同; (5)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未按時足額支付成交價款或競價服務費; (6)與他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7)擾亂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動無法進行; (8)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如受讓方在未過磅情況下違約的,交易所按競價結果乘以評估重量收取服務費(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余款由交易所結轉轉讓方) 4.違約方需承擔守約方為實現(xiàn)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等費用)。 5.競買人將成交價款及競價服務費足額付清后,其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清運保證金。受讓方無逾期完成清運清場工作、無其他違約行為的,清運保證金全額無息原渠道退還至受讓方賬戶。 6.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證金將于競價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nèi)全額無息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