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市桑日縣“葡萄基地建設項目”地上附著物轉讓及土地承包經營 |
標的名稱 | 西藏山南市桑日縣“葡萄基地建設項目”地上附著物轉讓及土地承包經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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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 | **** | 掛牌價格 | 22,977.88 萬元 | ||||
價格說明 | ——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涉及優(yōu)先權 | 不涉及 | 掛牌截止日期 | **** |
標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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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信息 | 標的查看聯(lián)系人:點擊登錄查看 電話:**** 本次項目包含6381.98畝地的承包經營以及所屬地上附著物資產轉讓,詳見資產明細表。 | |||||||||||||
資產處置方簡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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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 | 22,977.88 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與交易相關其他條件 | 一、本次交易轉讓方申請場外結算,不通過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專用賬戶結算,交易中心只負責報名保證金及服務費的結算。 二、轉、受雙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受讓方應于《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支付成交價款的 30 %,剩余款項應于 一年 內付清。剩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財產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受讓方還應向交易中心提供每期支付價款的付款憑證。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 1.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讓方報名時應向西藏產權交易中心交納交易保證金。 3.意向受讓方還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
報名提交材料 | 根據(jù)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內提供相應報名材料 | |||||||||||||
報名材料 |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一、本次評估報告: 本次評估報告不公開,公告期間可查詢 1、查詢方式 西藏產權交易中心備查。 2、查詢條件 在征得轉讓方同意后可備查。 資產轉讓 1、轉讓標的以實物現(xiàn)狀移交為準,意向受讓方在掛牌期間有權利及義務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瑕疵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剩余交易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在扣除西藏產權交易中心服務費用后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 2、自交易合同生效日起,受讓方將有權完全接管轉讓資產,并使用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雙方應在協(xié)議生效后 10日內 完成轉讓資產的移交,并簽署資產交接清單予以確認。 3、自轉讓價款完成支付及資產移交之日起,受讓方即成為轉讓資產的合法持有者,在受讓方沒有支付完畢所有資產轉讓價款時受讓方對本次標的資產具備有使用、管理、受益的權利,但沒有對資產轉讓、處分、抵押等權利。 4、雙方同意,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將交易合同所屬附件評估報告內的全部資產轉讓給受讓方,包括但不限于: 4.1葡萄樹。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所有葡萄苗木, 4.2設備動產。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所有用于生產的設備動產,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設備、運輸工具。 4.3不動產。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生產廠房及其他設施。 4.4文件和資料。與轉讓資產有關的或附屬于轉讓資產的全部業(yè)務記錄、財務及會計記錄、營運記錄、統(tǒng)計資料、說明書、維護手冊、培訓手冊等文件和資料,無論是以文字形式或以電腦軟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記錄的。 4.5合同權益。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由轉讓方在轉讓生效日前簽訂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協(xié)議及其修正、修改或補充,包括但不限于設備購買、租賃、定做、運輸及建筑安裝的主要合同、保險單以及其他的所有合同、協(xié)議、承諾函、保證函、提單、貨單、各種票據(jù)及其他任何有關的法律文件。 5、在資產交接后,受讓方承諾對未完成價款支付的資產,做到定期保養(yǎng)、維修及妥善保管,并對未完成支付期間資產的折損、破壞、遺失等負責。 6、受讓方應嚴格按照交易合同的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價款。 7、受讓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與轉讓方共同妥善處理轉讓合同所述資產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8、雙方一致同意,雙方因履行轉讓合同而應繳納的任何稅款或費用,均應根據(jù)中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各自繳納。 9、標的查看聯(lián)系人:點擊登錄查看 聯(lián)系方式:**** 10、其他信息詳見《資產交易合同》樣本、《資產明細表》等資料。 11、本次地上附著物轉讓資產與土地承包經營捆綁,不得拆分。 土地承包經營 1、本次土地位于西藏山南市**** 2、在承包經營期限內,若承包方當年土地承包經營有盈利且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中可分配利潤為正的(承包方應當每年最晚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前進行審計,積極配合),承包方需要按可分配利潤的15%向發(fā)包方支付當年度的超額承包價款;若當年度不滿足本條約定支付條件的,則當年超額承包價款無需支付。 3、承包合同履約保證金共為30萬元(其中集體用地履約保證金10萬元,國有用地履約保證金20萬元),承包方應于簽訂承包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發(fā)包方指定賬戶。 4、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情形:履約保證金至承包期屆滿,在結清所有費用和辦理完畢全部手續(xù)且無違約情況下,由承包方向發(fā)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發(fā)包方全額無息返還承包方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 5、履約保證金不退還的情形: (1)未按照合同支付交易價款或承包費用的,發(fā)包方有權扣除履約保證金; (2)有拖欠當?shù)剞r牧民工資、應繳納的水、電等費用的,發(fā)包方有權扣除履約保證金; (3)因經營期間,造成群眾上訪事件或給發(fā)包方造成不良影響的,發(fā)包方有權扣除履約保證金。 (4)以及承包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承包方應履行的事項。 6、承包方承擔承包期間包含但不限于涉及的水、電、物業(yè)管理等所有費用。 7、發(fā)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規(guī)定收取土地承包經營價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收回承包的土地。 (二)協(xié)助和督促承包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合理、環(huán)保、正常使用土地,協(xié)助解決該土地在使用中產生的用水、用電、道路、邊界及其他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得將該土地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再流轉。 (四)積極協(xié)調并協(xié)助承包方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五)發(fā)包方應全面履行協(xié)調服務職能,在資金、政策等方面給予承包方優(yōu)先傾斜,在招商引資政策、農業(yè)補助政策允許條件下應享盡享,應給盡給。 8、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合同約定承包的土地具有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主生產經營權,經營決策權,產品收益、處置權。 (二)按照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支付土地承包價款,不得擅自改變承包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對土地、水源進行毀滅性、破壞性、傷害性的操作和生產。履約期間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承包方自行承擔責任。 (三)未經發(fā)包方同意或終止合同,土地不得擅自對外轉流轉,更不得對土地進行抵押等。 (四)承包方自負盈虧,在承包期限內運營、管理、維護等產生的債權債務由承包方負責。 (五)承包方在承包期間不得違背村民的意愿,不得損害村民的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土地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不得從事違法犯罪行為。 9、承包合同履約期間,如果因承包方原因解除合同,則地上附著物的轉讓費用需自解除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完畢。 10、承包合同到期后終止,原土地上新建附著構筑物,歸發(fā)包方所有,發(fā)包方不作補償. 11、承包方不按期簽訂合同,則視為放棄承包方資格,報名保證金不予退還。 12、標的查看聯(lián)系人:點擊登錄查看 電話:**** 13、其他詳見《土地承包合同》樣本。 14、若本次資產轉讓掛牌價最終成交后產生增值,對應的土地承包年價款,按照增值比例同等上漲。 | |||||||||||||
保證金條款 | 交納金額 | 300 萬元 | ||||||||||||
保證金說明 | —— | |||||||||||||
交納截止時間 | **** 17:00:00 | |||||||||||||
交納注意事項 | 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交納方式:轉賬支票、電匯、網(wǎng)銀等。 | |||||||||||||
賬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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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處置方式 | 一、確認投資方后保證金處置 意向投資方經本中心確認為投資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中心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原路退還。其他意向投資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掛牌申請人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yè)機密,侵害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資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xù)競買程序的; 5.意向投資方被確認為投資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掛牌申請人或本中心造成損失的; 7.意向投資方經本中心確認為投資方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投資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投資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jù)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或法律規(guī)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掛牌申請人書面告知,本中心依據(jù)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投資方和掛牌申請人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掛牌申請人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違約方責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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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受讓方 | 信息發(fā)布終結 | |||||||||||||
有合格意向受讓方,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讓方 | 按掛牌價與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協(xié)議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讓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網(wǎng)絡競價 | |||||||||||||
聯(lián)系方式 | ||||||||||||||
交易機構 | 項目咨詢聯(lián)系人 | 旦經理 | 項目咨詢聯(lián)系電話 | **** | ||||||||||
項目報名聯(lián)系人 | 付經理 | 項目報名聯(lián)系電話 | **** | |||||||||||
交易須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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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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