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勘驗現(xiàn)場時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chǎn)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chǎn)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chǎn)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fā)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公告中明確的金額支付租金、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3、出租方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房屋移交,承租押金由最終承租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乙方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賬戶。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押金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 5、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chǎn)生的水、電、燃氣、暖氣、通訊、收視、互聯(lián)網(wǎng)、衛(wèi)生、物業(yè)管理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其中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納的費用,承租方須根據(jù)剩余未使用期限計算相應費用,退還至出租方指定賬戶(同時涉及原租戶的,按原租賃合同執(zhí)行);標的交付日后所產(chǎn)生的除房產(chǎn)稅、土地使用稅外的一切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燃氣、暖氣、通訊、收視、互聯(lián)網(wǎng)、衛(wèi)生、物業(yè)管理等)均由承租方承擔,并直接向有關管理單位交付。 6、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zhí)行人及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