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務費至中心指定賬戶。本公告中披露的承租方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具體收費按照中心收費辦法執(zhí)行。中心在收到租賃合同、全部交易資金,并在收到出租方書面通知后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后出具交易憑證。 3、雙方簽訂租賃合同10個工作日內,出租方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房屋移交。出租方給予最終承租方自房產交付之日起3個月的裝修時限,裝修期結束次日開始租賃期,交易雙方可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后續(xù)租金支付、承租押金支付、裝修期內承租方的責任等相關事宜。 4、后續(xù)標的租金由出租方與承租方自行結算,承租方應按租賃合同約定金額和時間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賬戶。承租押金在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承租押金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承租押金。 5、對承租房屋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的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7、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設施,如需改變該房屋的內部結構或設置對該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 8、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房屋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租、轉包、轉借,否則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收回房屋。 9、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電、燃氣、采暖、物業(yè)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含與租賃相關的房產稅、土地稅以及一切經營稅費均由承租方承擔。 10、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wèi)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承租方應執(zhí)行有關部門規(guī)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jiān)督檢查。 11、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2、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zhí)行人及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